| 为了让市民喝上"放心酒"-市商务局罗联华局长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施行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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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07 14:08 文章来源:贵港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记者:罗局长,你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请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罗联华局长:好的。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6章38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该规章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广西来说,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所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是我区规范酒类流通管理的两个重要法规。
记者:对于许多人来说,尽管都是酒类消费者,但对酒类这一概念,从法规上如何定义还不是很清楚,请你介绍一下,好吗?
罗联华局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记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对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请你详细介绍一下。
罗联华局长:这部法规首次推行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旨在杜绝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销售活动。根据新规定,从生产商直至零售商在内的酒类商品交易相关经营单位均须办理备案登记,登记资料包括产品明细以及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注册号及合约信息等等。此外,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还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记者:如何理解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及酒类经营许可证制度?
罗联华局长:对酒类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对酒类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是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规定的,为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第三十四条作了专门的规定: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也就是说,广西仍将继续实行酒类经营许可证制度。
记者:《酒类流通随附单》是怎么规定的?
罗联华局长: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记者: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注意何事项?
罗联华局长: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记者:对经营散装酒是如何规定的?
罗联华局长:首先,所经营的散装酒应当是合法的酒类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记者:如何理解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罗联华局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比如在酒吧、餐馆、歌舞厅等公共消费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如何判断其为未成年人呢?酒类经营者在面对未成年消费者时要询问其年龄及购买用意,在对其年龄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这一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个具体体现。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对销售假劣酒类商品这些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罗联华局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商务主管部门是如何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的?
罗联华局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记者:市商务局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方面,将会有何举措?
罗联华局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商务主管部门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将有力地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我市地处交通要道,公路、水路交通便利,为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提供了便利条件。我们将依法履行职责,扶持守法经营的企业,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近期内,我们将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贵港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经营水平,促进酒类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真正让市民喝上"放心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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